近日,电影《人在囧途》(简称《人囧》)的片方武汉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在北京突然宣布,2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该公司提起的“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之诉”,被告正是《泰囧》的片方——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北京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微博有消息传出,拥有《人囧》一切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的原告或要求索赔一亿元,不过原告及律师在会后没有接受采访,也没有提出理赔以及具体金额,但他们列举了多项起诉理由,根据《泰囧》片方发布的众多文字、图片、网上视频等,发现三点原因,认为《泰囧》对《人囧》构成了侵权。
一、被告故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暗示、明示两部片子是有关系的,《泰囧》是《人囧》升级版、第二部、续集等,使观众误认为是《人囧》原出品人、原班人马精心打造并奉献的又一部力作;二、被告在全国各地的宣传、广告中,直接、大量地擅自使用《人囧》特有的名称,导致观众严重地混淆、误认;
三、将《人在囧途》与《人再囧途之泰囧》两部电影进行的比对中清晰地发现,无论从电影名称、构思、情节、故事、主题还是台词等N处,两部电影实质相同或相似。
原告的律师表示,被告的剽窃行为构成侵权,不过是把片名改了一个字,将“在”换成了“再”,表达的意思就是“再一次”,令观众产生这是续集的联想。光线影业老总王长田关于《人在囧途3》将于2014年与观众见面的言论也表明被告至今仍在使用《人囧》的名称,继续实施着侵权行为,导致观众的误认和混淆在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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