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雪豹公司创建于1989年,集科研、生产、销售为一体,主要从事“FE生物酶牙膏”的研发和“雪豹护革洗涤系列”的生产。该公司先后创建了“雪豹日化”“雪豹电器”“雪豹数码”和“雪豹软件”等产业链,研发了“雪豹触摸屏电脑广告机”“雪豹移动ERP软件”等计算机和计算机软件产品。
雪豹公司2009年发现,苹果公司发布了一款名为“SNOW LEOPARD”的计算机操作系统,并以中文翻译“雪豹系统”之名进行大量宣传。雪豹公司认为,苹果公司推出的“SNOW LEOPARD”系统的中文名称侵犯了其此前申请注册在第9类上的“雪豹”商标。雪豹公司认为,“雪豹”不仅是其注册在先的商标,更是企业商号,同时,其在第3类商品上注册的“雪豹”商标早就在2008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苹果公司等在明知原告拥有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中文“雪豹”和“雪豹操作系统”作为同类产品的商标及名称使用,并大肆宣传和销售,其行为侵犯了雪豹公司已经获准注册的“雪豹”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基于此,2012年8月,雪豹公司将苹果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好当买贸易有限公司、江阴华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及无锡海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九被告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提出了500万元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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