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国酒”,公众可能会联想起茅台酒的广告语。虽然“国酒茅台”的说法传播已久,但它并不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茅台集团”)的注册商标。2001年起,茅台集团先后9次提交的“国酒茅台”的申请均被驳回。为此,茅台集团于今年7月下旬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其撤销“国酒茅台”不予注册的复审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
8月13日晚,茅台集团在其官网发布《关于申请撤回“国酒茅台”商标行政诉讼案件起诉的声明》,声明称“国酒茅台”商标的注册申请已历时十多年。日前,因内部工作衔接问题递交的诉讼申请,公司决定依法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申请撤回,并谨此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各相关方表示诚挚歉意。
反对方称“国酒”商标有违公平
茅台集团对“国酒茅台”商标的申请始于2001年,十几年来先后9次递交了商标申请,但均未获批通过。2010年6月,茅台集团提交了4个“国酒茅台”商标的申请,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商标通过初步审定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等34家公司及个人表示反对,并递交了异议申请书。经过审理,国家商标局作出了“不予注册决定”,茅台集团对该决定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018年5月25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布了《关于第8377491号“国酒茅台”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不予注册复审的决定,其在认定中称,被异议商标“国酒茅台”中的“国酒”文字带有“国内最好的酒”、“国家级酒”的质量评价含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国酒”具有其他更强的含义。该文字成为申请人注册商标的组成部分独占使用,易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国酒”商标受限,“国窖”通过
虽然茅台集团选择在“国酒茅台”商标案引发热议之际选择撤诉,但关于国字头商标的讨论还在继续。在茅台集团申请“国酒”商标的过程中,曾有反对方认为,申请该国字头商标有违公平,涉嫌违规。
2010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布了《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下称“"国"字商标审理标准”),其中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值得注意的是,该审理标准还指出,对于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从严审查,慎之又慎。
我国历来有国家著名商标、省市级著名商标之说,南粤专利商标事务所所长余飞峰认为,由于我国行政资源介入的传统,在民众的认知中,含有“国”字商标难免给人以“国家层次级别”、“具有国家级别荣誉”的感觉。如此一来,“国酒”一词确实可以起到保证品牌的效果,对竞争者的竞争力也会有一定的消弱。以与之类似的商标“国窖”为例,余飞峰称,虽然同样是“国”字头,但“国窖”二字难以直接表明商品特性,不属于“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商标,因此有机会获得通过。
相较之下,酒代表了指定商品,“国酒”二字指向则更加清晰。“"国酒"等商标的特殊性体现在可能会表明指定商品的商品质量特点,这可能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利代理人高全龙认为,按照审查标准的规定,对“国酒”商标申请不予注册是有法可依的。
采写:南都记者 秦楚乔
作者:秦楚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