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下午, 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对北京稻香村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北京稻香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苏州稻香村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同时赔偿苏州稻香村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5万元。然而就在上个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给出了可谓相反的判决。判决公告指出,被告北京苏稻公司、苏州稻香村公司停止在“粽子、月饼、糕点”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并赔偿原告北京稻香村经济损失3000万等。